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
(气割)作业;
(3)、起重作业
(包括电梯驾驶);
(4)、起重设备拆装作业;
(5)、建筑登高作业;
(6)、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第三条 :特种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2)、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行业的操作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和安全知识。
第四条 :公司选用特种作业人员前,要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体格检查、技能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能安排作业。
第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作业。
第六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只能从事本工种的特种作业,少数工种
(如塔机电工)必须持电工证、塔机拆装证双证上岗。
第七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不合格的或未参加年审的,公司不得安排特种作业。
第 :项目部要严格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保证持证上岗率100%。
第九条 :对没有列入特种作业的
(如:木工机械、搅拌机、砂浆机、卷扬机等)操作人员的管理,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个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要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要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