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机构的做法并无不当。《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培训,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没有求职要求”和不愿意就业,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关于拒绝接受所介绍的工作或培训的次数,有的地方没作规定,有的地方规定为2次。
放弃就业或不接受培训可以交失业保险金吗
社保机构的做法并无不当。《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培训,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没有求职要求”和不愿意就业,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关于拒绝接受所介绍的工作或培训的次数,有的地方没作规定,有的地方规定为2次。
失业就能领失业保险金吗,何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拒绝接受工作的,是否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条例》中也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提供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则停止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个人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一,如果领失业金,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必须注明是非个人意愿(如辞退、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等原因)才能够领取失业金。如果是自己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二、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怎么办?
根据《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不用注销,只是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即可。
用人单位在为其新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包括用工备案)手续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到所在地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并持就业管理部门加盖“已办理就业登记”戳记的《劳动用工备案名册》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和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