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区别在于他们的角色和法律后果。
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二者角色和法律后果不同。
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需承诺后要约方有效。
法律分析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区别:
1、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2、他们与要约的关系不同,一个是发出要约,一个是接受要约。
3、他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需要承诺后要约才发生效力。
拓展延伸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何不同?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在合同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因此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要约人是提出要约的一方,他有权决定是否要与对方建立合同关系,并在合同成立后享有相应的权益。受要约人则是接受要约的一方,他有义务履行合同条款,并享受合同约定的权益。要约人有权撤回要约,在合同成立前对要约有控制权;而受要约人则有权接受或拒绝要约。另外,要约人通常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而受要约人则承担提供服务、产品或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此,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结语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在合同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要约人有权决定是否与对方建立合同关系,并享有相应权益;受要约人则有义务履行合同条款,并享受合同约定的权益。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对要约有控制权;受要约人则有权接受或拒绝要约。此外,要约人通常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而受要约人则承担提供服务、产品或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此,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