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以及由中级人民进行上诉的二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请复核的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