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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不可撤销的具体情况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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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被撤销,但需满足特定情形。要约具有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目的、向特定相对人发出、明确承担向不特定相对人发送要约的责任等特征。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要约失效。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要约可以被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一项重要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一旦要约被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将失效,要约人也将不再受到要约内容的约束。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二、要约的特点有什么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实施某种行为的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承诺什么时候送达才有效

承诺并不是任何时候送达都会产生预期的效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为超过承诺期限,则要约失效。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如果是口头要约,则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必须即时承诺才有效。口头发出的要约包括双方面谈提出的要约和在电话交谈中提出的要约,对于这种口头要约,如当时不立即表示接受,则在谈话结束后,该项口头要约即不复存在。

拓展延伸

要约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分为要约的完全撤销和要约的部分撤销。要约的完全撤销是指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履行要约,要约人不再具有履行要约的能力。要约的完全撤销以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履行要约为限,没有明确表示的,要约人仍然具有履行要约的能力。要约的完全撤销的通知,应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完全撤销,要约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要约的完全撤销是指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履行要约,要约人不再具有履行要约的能力。要约的完全撤销以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履行要约为限,没有明确表示的,要约人仍然具有履行要约的能力。要约的完全撤销的通知,应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完全撤销,要约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要约可以被撤销,但需满足特定情形。要约具有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目的、向特定相对人发出、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等特点。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超过期限要约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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