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对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法律分析
1、行为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否需要调整?
当前,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否需要进行调整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现行的量刑标准已经足够严厉,能够有效遏制非法捕捞行为,维护水产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现行标准过于宽松,无法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导致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屡禁不止。因此,是否需要对量刑标准进行调整,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后果等因素。只有在平衡公正与效果的前提下,才能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量刑标准,以实现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有效打击和预防。
结语
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需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主观恶性及后果等因素。现行标准已足够严厉,维护水产品资源可持续利用。然而,是否需要调整量刑标准仍备受争议。只有在公正与效果平衡的前提下,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标准,方能有效打击和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