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草场纠纷应该找国土资源局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