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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轿厢媒体看板租赁合同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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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电梯轿厢设置看板媒体(以下简称“看板”)、刊发广告一事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租赁地点

  甲方同意将市区花园(大厦/小区)共部电梯租赁给乙方设置看板,刊发广告。

  第二条设置方式和范围

  1、看板设置于电梯轿厢壁上(超薄型,厚度不超过2、长度:、宽度:;),用粘贴或敷膜方式贴在轿厢壁上,共三面(左、中、右);

  2、采用进口美国3技术贴敷在电梯厅门上;

  3、电梯轿厢(面向电梯门及出梯门时目光所能触及的轿厢壁)。

  第三条设置内容

  1、公益广告(包括社区文化建设、公民道德规范、防火、防盗知识、保健小常识、生活小窍门等);

  2、商业广告(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的规定,不得发布不宜单位、社区和家庭的广告,更不得发布影响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广告);

  3、每期左、右两块展板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所占版面的比例为4(商业广告)∶3(公益广告)。

  第四条租赁时间

  合同期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租赁费用

  每部电梯每年度(12个月)元,电梯共部,每年度电梯租赁费共计元;

  第六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为甲方免费刊发精神文明建设及防火、防盗等方面公益性广告,由乙方负责投资;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租赁费按年支付,一次性付清。

  甲方:

  乙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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