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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结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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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对有缺陷的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出现涉案病历被涂改或被修改的情形,患者一方提出异议的,人民应根据涂改或修改的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告知患者一方先行申请文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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