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捱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刑事申诉会加重处罚吗

刑事申诉会加重处罚吗

来源:保捱科技网


除抗诉的案件外,刑事被告人申诉一般不会加重刑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所以在判决书下来后有效期内不服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其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在审理人民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1、含义

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原则才能使用。

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三个内容: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不得减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2、共同犯罪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一并原则。

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对于被抗诉的人可以加刑):分离原则。

3、如何加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略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判。

三、发回重审会加重量刑吗

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