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1.不超过1万元的:财产案件根据 诉讼 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按照1:1,按照2%交纳。 2.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按照2.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