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所需的材料包括:工程验收合格材料、合同、施工单位结算书(初审结算书)和计算、施工图、竣工图、隐蔽材料、设计变更材料、相关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材料审批单价、甲方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甲方扣款材料清单等所有与工程相关的结算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合同及附件及协议;
(2)补充协议(如有);
(3)中标(选择)通知;
(4)施工企业收费标准;
(5)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率核定表;
(6)图纸会审纪要;
(7)开工、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8)竣工验收记录;
(9)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盘、招标答疑记录、招标补遗;
(10)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电子盘;
(11)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准;
(12)承包商编制的结算书和电子盘;
(13)地勘报告;
(14)施工图及电子盘;
(15)承包商、发包商、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必须经建设方和监理签字认可;
(16)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清楚);
(17)原地貌标和设备认证审批单等。
(18)材料、设计、设备认证单等。;
(20)现场签字认证单等。;
(20)施工方案和技术批准单。)建设计和设计变更。《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