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醉酒驾驶的处罚如下:
1、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轻则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2、客观方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3、主体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4、客体方面,与交通肇事罪一样,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二、酒驾撞伤人的判刑如下:
1、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2、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之,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轻则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