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行为,若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将被定罪处罚。该解释列举了八种情形,如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等,均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解释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拓展延伸
非法占有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非法占有是指未经合法授权或依法取得拥有权的情况下,擅自占有他人的财物。非法占有的情形多种多样,包括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且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情形,法律对非法占有者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刑事处罚可能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而民事赔偿则是要求非法占有者归还财物或赔偿损失。非法占有不仅违反了法律,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因此必须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结语
非法占有行为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的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将被定罪处罚。非法占有的情形多种多样,包括不用于生产经营、肆意挥霍、逃匿、用于违法犯罪等。非法占有不仅违反法律,还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因此,必须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