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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普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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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孕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普遍矛盾:一、到对“三期”女职工的调岗问题,即合同变更问题;二、女职工在严重违纪的情况下,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三、三期女职工病假工资的发放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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