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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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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离 退休 人员可以成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的主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施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 辞职 、辞退等。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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