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分不同的情况;但是都是必须先经过批准,看情况是需要批准还是其授权机关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一、土地如改变用途需要什么审批申请材料
土地如改变用途需要的审批申请材料:
1、变更土地使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土地使用申请表;
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3、组织地界和所有权调查;
4、委托变更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5、制定变更土地使用权转让计划,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6、会审、拟文上报、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批准。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二、如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转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涉及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办理征收的,要先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依法开展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要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如果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则一律不能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处理。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
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
上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