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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后不交罚金会直接从银行卡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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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另外,终结执行的情形如下: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第十条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第十一条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第十二条人民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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