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
(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
(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
一、怀孕时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
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在被宣告无效之前是有效的,即男方在请求人民宣告婚姻无效时,该婚姻还是被法律视为有效的,此时该有效的婚姻还是受《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的。
如果赋予男方在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就有可能被人民判决婚姻无效;
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比离婚判决的后果更为严重,此时对保护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妇女更为不利。
所以,我们认为男方请求人民宣告婚姻无效仍应受《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
二、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在哪里?
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已经作为既成的事实发生。
3、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对该“婚姻关系”的宣告无效溯及既往。
4、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离婚只能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权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强迫、干涉。而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都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5、两者处理的程序和条件不同。
6、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