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计算标准及给付期限》
根据司法解释,抚养费支付标准应按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负担多个子女抚育费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50%。无固定收入者可参照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数额。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比例。抚育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16周岁以上可停止支付。成年子女若满足特定条件,父母仍需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法律分析
一、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支付标准,那么按照协议执行。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结语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支付标准,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者可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并按比例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比例。抚育费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若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且能自给自足,父母可停止支付。成年子女若未生活且满足特定条件,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