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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由什么构成?刑法上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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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构成要件为: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出于直接故意,行为表现为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根据《刑法》第169条和《社会保险法》第45条,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分析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

1、主体要件: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表现为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拓展延伸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分析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或相关人员以徇私舞弊手段,将股权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折股转让,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该罪需要具备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和以低价折股的客观行为,同时还需要有实际的利益输送或非法所得。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对该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解释和分析,例如对徇私舞弊和低价折股的界定、证据要求、犯罪主体和刑罚幅度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通过对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

结语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是指以徇私舞弊手段,将股权低价折股转让,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构成该罪需要具备主观故意和低价折股的客观行为,并伴有实际利益输送或非法所得。司法解释和判例对该罪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徇私舞弊和低价折股的界定、证据要求、犯罪主体和刑罚幅度等。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六十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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