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买家购房情况下,根据不同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顺序和买受人的债权优先级有所不同。根据具体情况,已履行合同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但实际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债权优先,先交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债权优先,而只签订合同但未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债权最优先。
法律分析
上述的法律问题要区分情况:
(1)如出卖人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其中一个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在该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其中一个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债权;
(2)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其中一个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实际占有了房屋,该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3)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也未实际占有房屋,那先交付购房款的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4)若所有买受人都只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均未支付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其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拓展延伸
一房两卖下,开发商面临的销售优先考虑
在一房两卖下,开发商面临着销售优先考虑的重要决策。根据该,开发商可以选择同时将同一套房产以不同的销售方式推向市场,如自持出租和销售两种模式。在做出决策时,开发商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考虑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以确定哪种销售方式更有吸引力。其次,需要评估各种销售模式的风险和收益,并进行经济分析。此外,开发商还需考虑法规的和监管要求,以确保合规操作。综上所述,开发商在一房两卖下的销售优先考虑应综合考虑市场需求、风险收益、法规等多个因素,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上述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处理。在不同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买受人的权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主张债权。若买受人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实际占有房屋,则该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若买受人未办理过户手续且未实际占有房屋,则先交付购房款的买受人的债权优先。若所有买受人只签订了合同但未支付购房款,则成立在先的买受人的债权优先。在一房两卖下,开发商应综合考虑市场需求、风险收益、法规等因素,做出明智的销售优先考虑决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