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予以妥善安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的会构成犯罪被判刑,那么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同样也是会构成犯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2种观点: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予以妥善安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的会构成犯罪被判刑,那么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同样也是会构成犯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2种观点: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予以妥善安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的会构成犯罪被判刑,那么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同样也是会构成犯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第二十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予以妥善安置。第二十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2种观点: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予以妥善安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的会构成犯罪被判刑,那么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同样也是会构成犯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3种观点: 1.国家对自然保护区有哪些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67号发布)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奖励。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经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中国依法管理自然保护区的主要法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奖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1种观点: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相关知识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第二十五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第二十六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第二十七条沿海地方各级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一、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有哪些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海洋资源等。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二、有鱼翅违法吗如果吃鱼翅,可能构成违法犯罪。鱼翅又称鲛鱼翅、鲛鲨翅、鲨鱼翅、金丝菜等,具体指鲨鱼鳍中的细丝状软骨,由鲨鱼的胸、腹、尾等处的鳍翅干燥制成。反食鱼翅主义者指出,鱼翅价格高,加上市场需求大,导致鲨鱼被过分捕杀。由于鲨肉价值比较高,因此少数不良渔民,只留下鲨鱼的臀鳍部分。这些鲨鱼被弃置并返回海洋后,会因失去游弋能力窒息而死,或被同类捕食。有人认为,过分捕杀鲨鱼,会打乱生态平衡。由于鲨鱼是海洋的顶级掠食者,当它们数量大量减少,就会令海洋内的其他生物和其他食用鱼,因失去天敌而数量暴增。
第2种观点: 我国目前已建立了30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60个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培训与教育中心设立在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主要承担和落实由全球基金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发起,中国国家海洋局负责执行的“中国南部沿海生物多样性管理项目(SCCBD)”的培训考察等工作。一、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成立条件: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2、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二、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归纳为以下几类:1、海洋生物物种:主要是海洋珍稀、濒危物种和海洋经济生物物种。海龟、海豹、海狗、红珊瑚都是海洋中的珍稀物种,另外像文昌鱼、矛尾鱼、海豆芽等也都是遗存下来的古老物种。对这些海洋生物的保护,是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一个重要任务。像广西儒艮自然保护区、厦门白海豚自然保护区即是这一类。2、海洋生态系统: 包括河口生态系统、潮间带生态系统、盐沼生态系统、红树林生态系统、海湾生态系统、海草床生态系统、珊瑚礁生态系统、岛屿生态系统等。由于沿海地区人口密度过高,人类活动频繁,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相当严重的损害。从全球范围看,对珊瑚礁和红树林的破坏最为严重。除此之外,其他海洋生态系统,如河口、海湾、海岛、沼泽等也一直在遭受破坏。广东的湛江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是以红树林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海南的三亚珊瑚礁保护区则以珊瑚礁及其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3、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包括海洋地质遗迹、古生物遗迹和自然景观等。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任务是对其中具有观赏、研究价值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景观、遗物、遗迹等开展保护。天津1992年建立的古海岸与湿地自然保护区就是以贝壳堤、牡蛎滩、古海岸遗迹、滨海湿地为保护对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2、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理是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批准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理是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是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