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来讲,残疾人社会工作主要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四个方面。 (1)医学康复。这是指通过治疗,改善、恢复残疾人的各项身体功能,减轻他们的能力障碍,使他们获得最大限度的日常生活能力,为他们重新参与社会生活提供身体方面的必要条件。(2)教育康复。这是指对肢残人员进行普通教育和对盲人、聋哑人、弱智人进行特殊教育而采取的一切措施,它为残疾人重新参加社会生活提供文化、教育方面的条件。教育康复从生理和精神两个层面对残疾人实施援助:在生理方面,它补偿残疾人生理机能的缺陷,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在精神层面,它为残疾人提供精神食粮,陶冶情操,弥补他们在身体器官和心理上的双重缺陷。(3)职业康复。就是以职业训练为中心,通过咨询服务、职业评估、教育、培训和就业安置等措施,协助残疾人具备适当的职业适应能力,从而能够进行劳动就业。 (4)社会康复。这是指从社会角度进行医疗、教育、职业康复等工作。通过动员社会各种力量,为残疾人的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并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享有与健全人同样的权利和尊严,为社会履行个人职责,作出残疾人应有的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第三十二条 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3种观点: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哪些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针对残疾人劳动者,组织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如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二是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为其招聘残疾人提供便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此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规定。招用残疾人低于法定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低保补助、标准:1.残疾人城市低保补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员可全额享受低保待遇;2.粮油供应帮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3.残疾人农村低保补助: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法律依据:《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残疾人服务机构接收残疾人,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前,应当对残疾人服务需求、身心状况等与服务相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哪些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针对残疾人劳动者,组织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如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二是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为其招聘残疾人提供便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此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残疾人社区康复主要提供哪些服务?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社区康复主要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支持、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以及康复咨询、转介、信息等多种服务。(1)康复医疗服务,主要为残疾人提供诊断、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家庭康复病床和转诊服务等;(2)训练指导服务,主要包括为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人制订训练计划、传授训练方法、指导使用矫形器和制作简易训练器具、评估训练效果;(3)心理疏导服务,通过了解、分析、劝说、鼓励和指导等方法,帮助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鼓励残疾人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支持、配合康复训练;(4)知识普及服务,为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5)用品用具服务,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提供用品用具的信息、选购、租赁、使用指导和维修等服务;(6)转介服务,掌握当地康复资源,根据残疾人在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心理支持及用品用具等方面不同的康复需求,联系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转介,做好登记,进行跟踪服务。全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及其提供的服务有哪些?全国31个省级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地(市)级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以及设在县(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辅助器具服务站已形成服务体系,面向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提供包括知识宣传、信息咨询、辅助器具评估适配、适应性改造、使用训练、辅助器具改造、服务转介等在内的全面服务。了解全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特色、联系方式可通过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网查询。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哪些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出资,向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等公益性就业服务,以及向用人单位提供基本的招聘服务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就业困难群体,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点服务目标。县级以上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就业服务:(1)就业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第九、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做法是由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招聘、录用、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残疾人员,同时应当为残疾人员提供必要的设施和帮助,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这是一项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利好;另一方面,也是一个机会,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优先招用残疾人,在录用、培训等方面特别加以关心、帮助,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设施和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残疾人就业,具体如下:1、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2、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扶持。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一、办理残疾证所需手续:1、农村籍和城镇无业人员申请评残,按“属地原则”,持村(居)委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乡镇残联审核登记盖章后,由本人在法定监护人(无监护人可有亲友或村居委指定专人)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二寸近期彩色照片3张和病历或相关病情资料到县残联办理。2、城镇职工申请评残,由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带领,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二寸近期彩照3张、有关病情资料、工资单、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到县残联办理。3、残疾比较明显,能明显达到标准的,残联可直接办理。残疾不明显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病历证明。精神、智力残疾出具市精神鉴定中心证明。听力、言语、视力残疾出具村居及单位证明,致残时间、原因,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3、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职工的,必须持证件原件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4、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均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残疾人证及以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用人单位招聘非本地区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样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对于残保金减免中不造成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除了一至四级的工伤退休金低于伤残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外,其它工伤退休仍按本人应得的退休金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