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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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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在采购活动中,怎样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支持对象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采购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明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同时,要求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为了切实减轻相关供应商重复提交证明材料的负担,在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即可,无须出具证明声明函内容的其他材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和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采购方式是什么1、概述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3、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4、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5、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6.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三、采购方式有什么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生活福利问题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九条残疾人的 扶养 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 监护人 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 家庭暴力 ,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二章康复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 贫困 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 特殊教育 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 税收优惠 ,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 营业执照 。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 专题 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各级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3种观点: 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残疾人保障法:1、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制定本法;2、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3、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4、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利的实现;5、县级以上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综上所述,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各级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根据残疾人的特性,采取两种教育方式:一是普通教育方式。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二是特殊教育方式。对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此外,还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特殊需要实施教育。国家设立残疾人教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国家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与应用,特殊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学用具及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法律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概念: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既要求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形式平等,即提供残疾人与普通人相平等的入学机会,也要逐步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二、我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不但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努力,而且取得了一定的保障实效。1、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制度努力来看,主要集中于师资保障制度、经费投入保障制度、权利救济保障制度,这三项保障制度在总体上构成了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宏观制度架构。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也在各项制度的不断实践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些成就典型地体现在残疾人教育的师资队伍渐趋优化、以残疾人教育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投资及基本建设渐趋加强和残疾人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学段衔接体系渐趋完善。3、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在立法保障上存在不足;二是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城镇与农村不平衡。4、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立法保障的对策应当包括:(1)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立法应当完成相应的立法风格转向,应当由软法条款为主向软、硬法条款协调互适转向,(2)应当由以形式平等为基础向更加注重实质平等转向,(3)应当由注重实体法律责任向更加注重救济程序转向。5、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完善的具体措施应该是:(1)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建立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3)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必须明确对社会力量办学投入教育经费予以切实支持的规定(4)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加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的资格的规定;(5)同时,针对残疾人口在地区、城镇与农村分布不均衡的现实,国家特殊教育资源的供给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达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均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残疾人劳动就业对其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第十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二十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2种观点: 中国残疾人标准,是由制定的。残疾人评定标准分为六个鉴定标准,分别是视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标准。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根据联合国残疾利公约CRPD第一条宗旨:释义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我国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是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87年定为五类、95年暂定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和肢体等六类残疾标准。残疾人买房有补贴:1、残疾人买房部分省市有补贴。2、我国现有27个省份已树立一项或两项买房补助准则,13个省份已一同树立两项买房补助准则,其日常买房补助全国平均标准为每人80元/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规定。

第3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法律定义了残疾人的概念,即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群。这一定义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残疾,包括肢体残疾、听力障碍、视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残疾、精神障碍等。法律规定,残疾人应当得到平等的待遇和机会,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有权接受教育、就业、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同时还应当受到社会的关爱、尊重和支持。此外,《残疾人保障法》还规定了残疾人的监护、救助、教育、职业康复、辅助器具、交通出行、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以确保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残疾人在就业方面有哪些特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必要的职业培训、转岗培训等,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此外,国家还应当对用工单位招用残疾人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倾斜;对雇用残疾人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支持;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贷款、场地、技术等方面的帮助。此外,国家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辅助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并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具体保障措施和标准,以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增强其自我发展和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尊重残疾人的权利和需求,为其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必要的支持,实现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在职业上的平等和共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残疾人,是指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该条规定明确了残疾人的定义,以及这一人群所面临的具体困难和保障需求。

第1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法律定义了残疾人的概念,即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群。这一定义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残疾,包括肢体残疾、听力障碍、视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残疾、精神障碍等。法律规定,残疾人应当得到平等的待遇和机会,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有权接受教育、就业、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同时还应当受到社会的关爱、尊重和支持。此外,《残疾人保障法》还规定了残疾人的监护、救助、教育、职业康复、辅助器具、交通出行、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以确保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残疾人在就业方面有哪些特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必要的职业培训、转岗培训等,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此外,国家还应当对用工单位招用残疾人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倾斜;对雇用残疾人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支持;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贷款、场地、技术等方面的帮助。此外,国家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辅助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并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具体保障措施和标准,以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增强其自我发展和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尊重残疾人的权利和需求,为其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必要的支持,实现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在职业上的平等和共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残疾人,是指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该条规定明确了残疾人的定义,以及这一人群所面临的具体困难和保障需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残疾标准一共有一到十个等级,一级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指的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三级是不能完全生活,四级是生活能力严重受限,五级为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六级为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七级为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八级为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九级是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是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1. 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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