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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调入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法律依据:《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调入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公休假天数依据工龄确定。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4、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5、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6、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7、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里面讲了休假的依据。当然,不仅仅针对公务员。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个是人事部根据第514号令的精神,专门针对公务员出台的年休假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调入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法律依据:《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调入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2021年7月21日0时至8月20日24时期间,阿里布设立临时禁飞区2.对于违反本通告的飞行行为,机关将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对于已经拥有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需在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如果未按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法律依据】:《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已经拥有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需在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如果未按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法律依据:《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的退休是针对,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职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是个体工商户职工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上述到所在的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2种观点: 公务员退休年龄规定如下: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4、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家结合国外有些国家和地区正在讨论或者已经决定要提高退休的年龄来综合考虑中国人口结构变化的情况、就业的情况而逐步提高退休年龄或延迟退休的制度。事业单位退休的补偿标准是什么: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4、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5、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的退休是针对,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职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是个体工商户职工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上述到所在的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2.“十四五”时期发展面临的新特征。3.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4.“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5.“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的原则6.“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1.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2.“十四五”时期发展面临的新特征。3.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4.“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5.“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的原则6.“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及发展任务:到2025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3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力争突破700亿元。法律依据:《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要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建筑行业产业集中度。同时,引导建筑企业进一步调整经营结构,形成新的业务发展模式,提升产业层次,拉长建筑产业链条。支持企业加强资本运营,组建融资、建设、运营一体化企业。鼓励企业产业链条向房地产、交通等行业延伸,提升资本运营质量和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的退休是针对,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职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是个体工商户职工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上述到所在的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2种观点: 自治区的退休是针对,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职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是个体工商户职工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上述到所在的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自治区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

第3种观点: 自治区的退休是针对,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职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是个体工商户职工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上述到所在的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1种观点: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求,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审计厅研究修订《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法律依据:《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章》(中办发〔2013〕22号)、《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4〕2号)、《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会培训、考察调研、执法执勤、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四条 经费支出范围及管理原则公务接待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工作餐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含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勤俭节约、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第五条 住宿费接待对象需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应提前告知日住宿费标准;接待单位予以协助安排,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用品。第六条 伙食费接待对象原则上自行安排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日伙食费标准,并主动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20元。接待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自助餐。接待食堂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章标准交纳伙食费;无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缴纳,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缴纳。所收取的费用可用于接待单位同类费用支出或作收入处置。接待单位无食堂的,按勤俭节约、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用餐。接待对象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第七条 工作餐费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经费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工作餐用餐标准按被接待人数核定,每人每次(天)不得超过150元。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不得安排高档菜肴、酒水,严禁提供香烟等用品。第 交通费接待单位为接待对象代购的机票、火车票或汽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根据接待对象意愿,选择自行解决或由接待单位安排集中乘车。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集中乘车的,应落实规章等精神,严控随行车辆,合规使用车型;接待对象应向接待单位提前告知日市内交通费标准,并主动按规章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有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章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差旅费规章的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无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第九条 其他费用公务接待单位在规章标准内,可据实凭票报销必要的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第十条 陪同人员费用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同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报销。第三章 报销管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报销接待经费的凭据应包括相关费用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涉密公务接待仍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仅作为财务审核参考依据,审核后按照涉密文件有关规章管理。公务接待产生的工作餐、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费用,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各级各单位应严格按规章审核接待经费开支,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禁止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劵、纪念品和土特产等。接待单位在收到接待对象交纳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后,原则上向交费人开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按有关规章做好账务处置。接待对象取得的交费票据,依照各级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予以管理,不作为报销凭据。第四章 支出责任第十二条 禁止在接待经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经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违规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违规列支其他支出。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接待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按照《自治区预算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藏政发〔2017〕40号)有关规章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好舆情引导。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依纪依规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章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除上述规章的事项外,公务接待活动严格依照《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4〕2号)和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有关规章执行。第十五条 商务接待可参考本办法执行。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服务经济发展、开展招商引资、参观经营管理现场、交流经贸发展经验、洽谈经贸合作业务等国内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第十六条 各级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标准的规章》(藏财行字〔2007〕29号)同时废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完善差旅管理规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出差费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强化预算约束,倡导勤俭节约,增强绩效理念,结合财政部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定额包干。第五条 各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备案制度,统筹安排各项出差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级各单位须加强资金绩效考核,强化预算约束,控制经费总量。第六条 自治区将按照国家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各项差旅费标准。第十三条 由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发,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3种观点: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求,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审计厅研究修订《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法律依据:《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4〕2号)、《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会培训、考察调研、执法执勤、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四条 经费支出范围及管理原则公务接待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工作餐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含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勤俭节约、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第五条 住宿费接待对象需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应提前告知日住宿费标准;接待单位予以协助安排,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用品。第六条 伙食费接待对象原则上自行安排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日伙食费标准,并主动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20元。接待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自助餐。接待食堂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无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缴纳,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缴纳。所收取的费用可用于接待单位同类费用支出或作收入处理。接待单位无食堂的,按勤俭节约、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用餐。接待对象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第七条 工作餐费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经费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工作餐用餐标准按被接待人数核定,每人每次(天)不得超过150元。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不得安排高档菜肴、酒水,严禁提供香烟等用品。第 交通费接待单位为接待对象代购的机票、火车票或汽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根据接待对象意愿,选择自行解决或由接待单位安排集中乘车。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集中乘车的,应落实规定等精神,严控随行车辆,合规使用车型;接待对象应向接待单位提前告知日市内交通费标准,并主动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有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定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差旅费规定的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无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第九条 其他费用公务接待单位在规定标准内,可据实凭票报销必要的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第十条 陪同人员费用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同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报销。第三章 报销管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报销接待经费的凭据应包括相关费用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涉密公务接待仍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仅作为财务审核参考依据,审核后按照涉密文件有关规定管理。公务接待产生的工作餐、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费用,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各级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审核接待经费开支,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禁止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劵、纪念品和土特产等。接待单位在收到接待对象交纳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后,原则上向交费人开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接待对象取得的交费票据,依照各级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予以管理,不作为报销凭据。第四章 支出责任第十二条 禁止在接待经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经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违规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违规列支其他支出。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接待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按照《自治区预算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藏政发〔2017〕40号)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好舆情引导。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依纪依规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除上述规定的事项外,公务接待活动严格依照《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4〕2号)和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商务接待可参考本办法执行。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服务经济发展、开展招商引资、参观经营管理现场、交流经贸发展经验、洽谈经贸合作业务等国内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第十六条 各级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藏财行字〔2007〕29号)同时废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集大原高速铁路,即集宁经大同至原平高铁。该条线路起点位于乌兰察布站,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山西省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接入大同至西安高铁樊家庄线路所,全线长329.6公里,设计时速250公里/小时,预留300km/h提速条件,沿途设8座站,预留大同北站设站条件,乌兰察布站和大同南站为接轨站,怀仁东站为扩建,其余均为新建车站。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及发展任务:到2025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3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力争突破700亿元。法律依据:《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要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建筑行业产业集中度。同时,引导建筑企业进一步调整经营结构,形成新的业务发展模式,提升产业层次,拉长建筑产业链条。支持企业加强资本运营,组建融资、建设、运营一体化企业。鼓励企业产业链条向房地产、交通等行业延伸,提升资本运营质量和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修建青藏铁路时用以桥代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地的野生动物,同时也保护了当地的生态平衡。青藏铁路穿越可可西里无人区、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那里是藏羚羊、野牦牛、藏野驴、白唇鹿等珍稀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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