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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体检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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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2种观点: 一、职业卫生的监管范围是什么1、职业卫生的监管范围包括存在职业病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行政单位和。卫生监管一般是国家授权卫生部门对所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法令、条例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卫生法规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职业卫生的三级预防是什么职业卫生的三级预防有以下:1、一级预防,从根本上着手,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或控制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水平在卫生标准允许限度内;2、二级预防,对作业工人实施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损害,及时处理、有效治疗、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3、三级预防,对乙患职业病的患者积极治疗,促进健康。三级预防的关系是:突出一级预防,加强二级预防,做好三级预防。

第3种观点: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如下: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职业健康流程如下:1、用人单位与外联组联系后,告知用人单位所需提供资料;2、按照用人单位提供材料进行项目制定并计算体检金额;3、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4、用人单位按要求将电子版信息传入指定邮箱;5、按照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时间,体检人员携带身份证、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到体检中心进行登记,领取导引单;6、按照体检流程图进行各项目检查。综上所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法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第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1种观点: 职业病健康体检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措施。《职业病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了职业病健康体检的适用范围、体检内容、体检时机、体检方式、体检机构和结果评价等方面的制度。根据规定,劳动者在就业前、每年一次、离岗前和退休前应进行合规检查,用于监管和预防职业病。职业病健康体检是职业病预防和健康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推行该制度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从根本上调节工作场所卫生保健的形态。但有效性和可行性问题仍须考虑,因此,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和深化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加强相应的管理和监督。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病健康体检,职场人士还需要积极参加从事职业工作的疾病筛查和常规健康检查,落实预防为主、早诊早治的思想。此外,相互学习和经验交换已成为相关职业学会和协会,并从学术、等度和视角开展领域展示。实施职业病健康体检制度是推进职业健康管理的必要举措之一,对预防和控制职业卫生有很大作用。和企业应共同遵守《职业病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并在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完善制度的质量和效果。对劳动者而言,维持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是保障自身身心健康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2种观点: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如下: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职业健康流程如下:1、用人单位与外联组联系后,告知用人单位所需提供资料;2、按照用人单位提供材料进行项目制定并计算体检金额;3、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4、用人单位按要求将电子版信息传入指定邮箱;5、按照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时间,体检人员携带身份证、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到体检中心进行登记,领取导引单;6、按照体检流程图进行各项目检查。综上所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法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第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1种观点: 职业病健康体检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措施。《职业病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了职业病健康体检的适用范围、体检内容、体检时机、体检方式、体检机构和结果评价等方面的制度。根据规定,劳动者在就业前、每年一次、离岗前和退休前应进行合规检查,用于监管和预防职业病。职业病健康体检是职业病预防和健康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推行该制度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从根本上调节工作场所卫生保健的形态。但有效性和可行性问题仍须考虑,因此,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和深化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加强相应的管理和监督。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病健康体检,职场人士还需要积极参加从事职业工作的疾病筛查和常规健康检查,落实预防为主、早诊早治的思想。此外,相互学习和经验交换已成为相关职业学会和协会,并从学术、等度和视角开展领域展示。实施职业病健康体检制度是推进职业健康管理的必要举措之一,对预防和控制职业卫生有很大作用。和企业应共同遵守《职业病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并在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完善制度的质量和效果。对劳动者而言,维持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是保障自身身心健康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4、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5、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6、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法律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3种观点: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如下: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职业健康流程如下:1、用人单位与外联组联系后,告知用人单位所需提供资料;2、按照用人单位提供材料进行项目制定并计算体检金额;3、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4、用人单位按要求将电子版信息传入指定邮箱;5、按照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时间,体检人员携带身份证、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到体检中心进行登记,领取导引单;6、按照体检流程图进行各项目检查。综上所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法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第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1种观点: 职业病健康体检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措施。《职业病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了职业病健康体检的适用范围、体检内容、体检时机、体检方式、体检机构和结果评价等方面的制度。根据规定,劳动者在就业前、每年一次、离岗前和退休前应进行合规检查,用于监管和预防职业病。职业病健康体检是职业病预防和健康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推行该制度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从根本上调节工作场所卫生保健的形态。但有效性和可行性问题仍须考虑,因此,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和深化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加强相应的管理和监督。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病健康体检,职场人士还需要积极参加从事职业工作的疾病筛查和常规健康检查,落实预防为主、早诊早治的思想。此外,相互学习和经验交换已成为相关职业学会和协会,并从学术、等度和视角开展领域展示。实施职业病健康体检制度是推进职业健康管理的必要举措之一,对预防和控制职业卫生有很大作用。和企业应共同遵守《职业病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并在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完善制度的质量和效果。对劳动者而言,维持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是保障自身身心健康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业健康报告一般保存两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效时间为一年。

第3种观点: 职业病申报时间规定根据病种不同,申报时间也有所不同。通常是发现职业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在1年内办理相关手续。职业病申报时间规定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制度,根据病种不同,申报时间也有所不同。对于超期未申报的企业和单位,将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等惩罚。具体规定如下:1. 发现职业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申报;2. 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并为患病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和帮助;3.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职业病的决定;4. 劳动者自离岗治疗之日起3年内,有关部门未认定职业病的,可以走法律途径申请鉴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针对被列入《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对于未列入目录的疾病,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和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是职业病怎么办?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是职业病,患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和用人单位。如果劳动保障部门仍然未认定为职业病,患者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请求认定为职业病,并可以进行相应的赔偿要求。职业病申报时间规定是保障职工权益和职业病防治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和管理,及时发现职业病,妥善处理职业病申报手续,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对于职业病患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申报流程,及时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和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缓举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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