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绥化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受理条件有哪些(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绥化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12月10日修正)“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3种观点: 一、佳木斯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什么时间办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佳木斯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的受理条件条件(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三、佳木斯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禁止性要求(一)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但暂停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运力批准且已开工建造、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二)禁止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禁止购置、光租不符合运输船舶船龄要求的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四)禁止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或者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五)禁止个体从事客运、危险品船运输以及沿海运输。(六)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