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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医疗救助卡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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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退伍军人医保卡办理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战士退役时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二、相关法规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经过了小编的耐心介绍,相信广大朋友们退伍军人医保卡办理的问题已经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了。其中还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医保卡的办理很简单,退伍军人也可以马上办理。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网在您身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退役军人保障卡是为了使退役军人享受应有的待遇,保障其生活的举措,退役军人持保障卡,可以在退役士兵专用窗口优先挂号、缴费、免办就诊卡;可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入住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和国家有关机关、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3种观点: 军属保障卡办理条件及流程如下:1、经组织批准随军,户口在军人驻地的无工作、无收入配偶;2、夫妻方均为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随军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3、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且没有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军人配偶申办军人保障卡所需准备材料,主要是填写《军人保障卡个人信息登记表》(家属)及与本人相关的证明材料。在证明材料上,主要包括5项:关联军人证件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随军未就业补助发放表(财务科提供)对应家属一寸彩色白底照片(另附刻盘电子版);军人保障卡个人信息登记表(家属)。现役军人配偶,没有随军的军人配偶,虽然不能办理军人保障卡,但凭社会保障卡在有医保资质的医院就医同样可享受《军人及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中的医疗优待。从上说,合理医疗范围内在地方医保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机构予以免收。对于医保报销,需要了解甲类药、乙类药和完全自费药,在此前,军路有过文章解读,可以参考《军人家庭享受优惠医疗,说说硬性条件。》现役军人配偶享受的是免费医疗,持有军人保障卡的军人配偶,直接使用军人保障卡在医疗机构挂号、就医、治疗、拿药,合理医疗费用全免;对于未随军无军人保障卡的军人配偶,使用地方社会保障卡在医保结算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医疗机构予以免收,对于个人而言同样相当于免费医疗。不论是否有军人保障卡,对于使用完全自费药品的,都是需要自行承担费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 各级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统筹规划、科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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