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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二手房屋纠纷应该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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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二手房买卖纠纷可向房管部门投诉或直接起诉。基层管辖普通房屋买卖纠纷,房屋所在地管辖纠纷。保留交易证据很重要。房屋权属证书种类有限。仲裁需符合条件,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法律分析买卖二手房时出现纠纷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亦可直接向起诉。对于公民之间的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基层人民管辖。房屋买卖纠纷诉讼由房屋所在地人民管辖。发生纠纷时,一定要保留好交易过程中的证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拓展延伸寻找解决二手房买卖纠纷的最佳途径解决二手房买卖纠纷的最佳途径在于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和咨询。当面临买卖纠纷时,首先应该咨询当地的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或房屋管理部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其次,可以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他们能够提供法律意见和指导,协助处理纠纷并保护您的权益。此外,可以考虑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具体取决于情况的复杂程度和当事人的意愿。重要的是要及时采取行动,保留相关证据并与对方保持沟通,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结语购买二手房产生纠纷时,可向房管部门投诉或直接向起诉。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基层管辖,房屋所在地人民负责房屋买卖纠纷诉讼。在纠纷发生时,务必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证据。选择专业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是解决二手房买卖纠纷的最佳途径。咨询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和律师,获取法律意见和指导,保护自身权益。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情况复杂程度和当事人意愿。重要的是及时行动,保留证据并与对方保持沟通,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2种观点: 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有:房屋产权瑕疵、卖方无权处分、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无法交付纠纷、定金纠纷、阴阳合同纠纷、户口迁移纠纷、中介费纠纷等。一、房屋产权瑕疵房屋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土地和房子。土地的性质有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有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的标志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产证。最常见的纠纷,来自于产权,如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和无产权,包括公房、宅基地及其他小产权房等。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部分拆迁安置房在3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而公房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只能在村集体内部买卖。上述情况的房屋交易,往往只有签订合同和房屋本身的交付使用,却无法完成过户登记。这样以来,卖家的风险小,买家的风险大。一旦房价暴涨,卖家就会起诉买家,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要求返还房屋,这样的诉讼多数可以得到的支持。二、卖方无权处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房产证上都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屋卖掉了,没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倘若另一方对此行为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常见的无权处分有几种情况:1、父母替子女卖房子,房价上涨了2、夫妻卖房子,只有一方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出具另一方的委托授权书,房价上涨了3、夫妻闹离婚,一方偷着卖房子4、承租人、借用人、债权人偷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价上涨了,就会引来各种借口来阻止交易继续,比如“另一方在国外”、“孩子出差”、“另一方在外地”、“闹离婚”。这个时候作为买家,就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定金在卖方手里,可能支付了大笔房款,办了按揭贷款。继续交易,可能不是善意的,拿不到房子。终止交易,又可能拿不回定金和首付款,并且痛失房价上涨的差价。三、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在限购令下,一些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中介承诺补缴社保,可以取得购房资格,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也行不通,自2012年6月15日起上海各区县交易中心已停止外地户籍补缴社保办理房产过户。如果买方轻信中介承诺,卖方解除合同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四、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由于并不是每笔按揭贷款申请都能够顺利办理,因此刚需购房者在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定金或首期房款后,却发生了按揭贷款无法办理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主要是性因素等,如国家贷款调整、房地产市场、银行贷款规模等相关事由。如果产生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但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或者购房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发放贷款,导致贷款合同不能能订立,如果购房者要求解除已订立的购房合同,则一般不予支持。五、房屋质量纠纷相对来说,二手房买卖中的质量问题和商品房类似,却又少于商品房。因为业主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房子可能还没有建成,也就没有给业主一个机会提前检查房屋的状态,但是二手房就没有这样的问题。质量问题业主自己稍微具备一些知识就可以把关。但二手房的质量问题也不容忽视,如采光、通风、噪音、漏水、裂缝等问题,可能就是原房主出售房子的主要因素。而且二手房还有一些商品房不具备的质量问题,比如说二手房可能是凶宅。关于凶宅问题,详见《黄维青律师谈凶宅问题》。六、房屋无法交付纠纷购买二手房还会碰到的一个可能的问题,就是房屋里面有房客。买家买到的房子可能不是房主自己居住,而是房主把房子租给他人居住。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即是说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房屋,房主必须把交易意向通知承租人,买卖方可有效,承租人如果愿意购买,则比买受人优先获得购买房屋的权利,而不是以订立买卖合同的先后为依据。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就是说即便承租人不反对原房主出售房屋,他也有权继续按照租赁合同一直住下去,买房人买了房子,既不能解除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也不能把承租人赶走自己搬进去住。其他的情况,可能是债务人占有房屋,亲朋好友居住由于各种原因不肯搬出等,导致无法交付。七、定金纠纷二手房买卖当中牵涉到最多、也最复杂的纠纷就是定金的纠纷。定金最重要的两个要件,一是他要是书面的书写定金字样,二是定金要实际交付。认购金、订金、预付款等等字样,都不具备定金这两个字同样的法律约束力,除非有详细具体的描述。定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最常见的定金纠纷是,因为价格变动或其他因素,一方不想达成交易,又不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寻求法律服务大致有以下六类目的:1、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买方拿回定金。2、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卖方不退定金或少退定金。3、在卖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买方继续买到房子。4、在买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卖方将房屋顺利出售。5、帮助买房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中介费、赔偿差价6、帮助卖方追究买方违约责任,如不退还定金、赔偿差价。八、阴阳合同纠纷相信中介包装房屋价款承诺,希望通过低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而逃避税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约定无效,而且在诉讼中买方往往拿不出是中介责任的证据,干吃哑巴亏。九、户口迁移纠纷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关于卖方户口的迁出、买方户口迁入的约定,则卖方拒不迁出的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中并无该项约定的,对买房人就构成一种负担。根据法律规定,户籍归门管理,属于行政管理权范围,对涉及户口问题的诉讼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即使产生此种争议,无法直接向起诉要求房东迁移户口。如原房主不同意将户口自动迁离,机关也不能将原房主的户口强行迁出。十、中介费纠纷一般业主认为,买房子找中介,是因为中介公司提供一个正规的服务,应该包括替业主把关,提供一套“质量”有保证的房屋,不会让业主通过中介买了房子,还要吃官司,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中介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包含以下内容:1、提供房源2、促成交易3、代书合同4、代办过户5、代办按揭贷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一、房屋产权瑕疵房屋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土地和房子。土地的性质有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有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的标志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产证。最常见的纠纷,来自于产权,如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和无产权,包括公房、宅基地及其他小产权房等。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部分拆迁安置房在3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而公房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只能在村集体内部买卖。上述情况的房屋交易,往往只有签订合同和房屋本身的交付使用,却无法完成过户登记。这样以来,卖家的风险小,买家的风险大。一旦房价暴涨,卖家就会起诉买家,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要求返还房屋,这样的诉讼多数可以得到的支持。二、卖方无权处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房产证上都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屋卖掉了,没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倘若另一方对此行为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常见的无权处分有几种情况:1、父母替子女卖房子,房价上涨了2、夫妻卖房子,只有一方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出具另一方的委托授权书,房价上涨了3、夫妻闹离婚,一方偷着卖房子4、承租人、借用人、债权人偷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价上涨了,就会引来各种借口来阻止交易继续,比如“另一方在国外”、“孩子出差”、“另一方在外地”、“闹离婚”。这个时候作为买家,就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定金在卖方手里,可能支付了大笔房款,办了按揭贷款。继续交易,可能不是善意的,拿不到房子。终止交易,又可能拿不回定金和首付款,并且痛失房价上涨的差价。三、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在限购令下,一些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中介承诺补缴社保,可以取得购房资格,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也行不通,自2012年6月15日起上海各区县交易中心已停止外地户籍补缴社保办理房产过户。如果买方轻信中介承诺,卖方解除合同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四、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由于并不是每笔按揭贷款申请都能够顺利办理,因此刚需购房者在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定金或首期房款后,却发生了按揭贷款无法办理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主要是性因素等,如国家贷款调整、房地产市场、银行贷款规模等相关事由。如果产生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但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或者购房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发放贷款,导致贷款合同不能能订立,如果购房者要求解除已订立的购房合同,则一般不予支持。五、房屋质量纠纷相对来说,二手房买卖中的质量问题和商品房类似,却又少于商品房。因为业主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房子可能还没有建成,也就没有给业主一个机会提前检查房屋的状态,但是二手房就没有这样的问题。质量问题业主自己稍微具备一些知识就可以把关。但二手房的质量问题也不容忽视,如采光、通风、噪音、漏水、裂缝等问题,可能就是原房主出售房子的主要因素。而且二手房还有一些商品房不具备的质量问题,比如说二手房可能是凶宅。关于凶宅问题,详见《黄维青律师谈凶宅问题》。六、房屋无法交付纠纷购买二手房还会碰到的一个可能的问题,就是房屋里面有房客。买家买到的房子可能不是房主自己居住,而是房主把房子租给他人居住。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即是说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房屋,房主必须把交易意向通知承租人,买卖方可有效,承租人如果愿意购买,则比买受人优先获得购买房屋的权利,而不是以订立买卖合同的先后为依据。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就是说即便承租人不反对原房主出售房屋,他也有权继续按照租赁合同一直住下去,买房人买了房子,既不能解除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也不能把承租人赶走自己搬进去住。其他的情况,可能是债务人占有房屋,亲朋好友居住由于各种原因不肯搬出等,导致无法交付。七、定金纠纷二手房买卖当中牵涉到最多、也最复杂的纠纷就是定金的纠纷。定金最重要的两个要件,一是他要是书面的书写定金字样,二是定金要实际交付。认购金、订金、预付款等等字样,都不具备定金这两个字同样的法律约束力,除非有详细具体的描述。定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最常见的定金纠纷是,因为价格变动或其他因素,一方不想达成交易,又不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寻求法律服务大致有以下六类目的:1、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买方拿回定金。2、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卖方不退定金或少退定金。3、在卖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买方继续买到房子。4、在买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卖方将房屋顺利出售。5、帮助买房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中介费、赔偿差价6、帮助卖方追究买方违约责任,如不退还定金、赔偿差价。八、阴阳合同纠纷相信中介包装房屋价款承诺,希望通过低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而逃避税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约定无效,而且在诉讼中买方往往拿不出是中介责任的证据,干吃哑巴亏。九、户口迁移纠纷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关于卖方户口的迁出、买方户口迁入的约定,则卖方拒不迁出的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中并无该项约定的,对买房人就构成一种负担。根据法律规定,户籍归门管理,属于行政管理权范围,对涉及户口问题的诉讼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即使产生此种争议,无法直接向起诉要求房东迁移户口。如原房主不同意将户口自动迁离,机关也不能将原房主的户口强行迁出。十、中介费纠纷一般业主认为,买房子找中介,是因为中介公司提供一个正规的服务,应该包括替业主把关,提供一套“质量”有保证的房屋,不会让业主通过中介买了房子,还要吃官司,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中介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包含以下内容:1、提供房源2、促成交易3、代书合同4、代办过户5、代办按揭贷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3种观点: 二手房纠纷可向村委会、居委会、或仲裁庭求助。可先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对结果不满可起诉。如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手房买卖纠纷可协商解决,不成可请第三方调解、申请仲裁或向起诉。可调解或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分析一、二手房纠纷找什么部门1、二手房纠纷可以找村委会或居委会、、仲裁庭。首先是房屋买卖当事人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起诉,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向起诉。如果在签订合同前有过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四百五十,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二、二手房买卖纠纷怎么办1、发生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第三方组织进行调解,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提起诉讼。能够先行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作出判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四十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结语针对二手房纠纷,可以选择向村委会或居委会、或仲裁庭寻求解决。当事人可以先协商,若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向起诉,也可直接向起诉。如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可向仲裁庭申请仲裁。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6条、第233条和第45。对于二手房买卖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请第三方组织调解,也可申请仲裁或向提起诉讼。可先行调解或作出判决。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6条、第120条和第1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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