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非农业户口的当事人,不属于户口原籍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无法享受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事先咨询当地村(居)委会主任,以其答复为准。法律分析当事人的户口属于”非农业“户口的,不属户口原籍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并且当事人的户口也不在原籍)。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拓展延伸外嫁女子的户口迁移与土地分配的关系外嫁女子的户口迁移与土地分配的关系是一个复杂且具有重要影响的问题。根据现行,外嫁女子在户口迁移时可以选择将户口迁入丈夫所在地,但是否能够分得土地则取决于当地的土地分配。在一些地区,外嫁女子可以享受与本地女性相同的土地分配权益,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或享受相应的补偿。然而,在其他地区,由于土地资源紧张或特定的土地,外嫁女子可能无法享受土地分配权益。因此,解决外嫁女子户口迁移与土地分配之间的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法律法规、土地资源情况以及社会公平等因素,以确保合理的土地分配和公正的待遇。结语当事人若为非农业户口且不属于户口原籍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无法享受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待遇。在户口迁移过程中,建议当事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当地村(居)委会主任,并以对方答复为准。对于外嫁女子的户口迁移与土地分配的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当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资源情况,以确保公平合理的土地分配和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97年11月份迁出户口:1.把落户申请交入转入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开具接纳证明;2、等待转入地户籍调查,符合转入条件派出所开出接纳证明;3、将接纳证明交给转出派出所;4、转出派出所开出准迁证明同时销户;5、将准迁证明交给转入派出所并办相应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