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1种观点: 一、在哪些情况下,人民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人民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有以下的情况:(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六十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二、罚款缴纳有哪些情况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用于罚款的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执行的期限内,将罚款一次性缴纳完毕,是指从判决发生效力的第二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用于罚款的数额比较多,罪犯一次性无法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款缴纳的时间有一定的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以划整为零有利于罚款的执行;3、强制缴纳。判决强制缴纳罚款,指的是期限满了。罪犯有缴纳能力,却拒不缴纳人民强制执行,包括查、扣押、冻结等;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够全部缴纳罚款的人,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的时候可以随时追缴;5、减少或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款数额或者免除罚款,这里指的不可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抚养近亲亲属患有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的,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形。
第2种观点: 一、在什么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存在以下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罚款数额在一百元以下的;(2)执法人员不当场收取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提出让执法人员当场收取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六十九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二、行政罚款的收取方式有哪些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罚款后,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当场收取;2、执法人员未当场收取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至国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1种观点: 一、在哪些情况下,人民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人民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有以下的情况:(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六十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二、罚款缴纳有哪些情况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用于罚款的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执行的期限内,将罚款一次性缴纳完毕,是指从判决发生效力的第二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用于罚款的数额比较多,罪犯一次性无法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款缴纳的时间有一定的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以划整为零有利于罚款的执行;3、强制缴纳。判决强制缴纳罚款,指的是期限满了。罪犯有缴纳能力,却拒不缴纳人民强制执行,包括查、扣押、冻结等;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够全部缴纳罚款的人,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的时候可以随时追缴;5、减少或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款数额或者免除罚款,这里指的不可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抚养近亲亲属患有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的,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3种观点: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机关;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人民当场收缴罚款,是一种代收罚款的行为。2.人民代收罚款后,应当及时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上交所属的机关,再由机关及时缴付指定的银行。但考虑到人民担负的执法任务比较繁重,工作量也比较大,如果要求他们在当场收缴罚款的当日就上交所属的机关,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在一些比较边远的农村、山区、牧区等,交通不便,人民在收缴罚款的当日上交罚款,困难会更大。因此,应当对人民上交所收缴的罚款规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限。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两种上交罚款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属的机关。如果期满日期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日期。对于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人民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属的机关。4.对于这种情况,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水上”一种情形。考虑到由于旅客列车的运行一般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在列车运行期间人民还要继续执行职务,人民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如果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就交至所属的机关,实践中可能有困难。5.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规定了在“旅客列车上”这种情形。人民将收缴的罚款交至所属的机关后,该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6.如果期满日期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日期。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当场收缴的罚款能够及时缴付银行,具有罚款权的机关应当在辖区范围内确定收缴罚款的银行网点,并在银行建立罚款专户,将收缴的罚款存放专户,集中上交国库。
第1种观点: 一、在什么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存在以下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罚款数额在一百元以下的;(2)执法人员不当场收取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提出让执法人员当场收取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六十九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二、行政罚款的收取方式有哪些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罚款后,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当场收取;2、执法人员未当场收取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至国库。
第2种观点: 依法给予20人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行政人员及执法部门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这几种情况下,执法人员都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执法人员收缴罚款时该怎么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时候,必须要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单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该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到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因自已暗之日起,两日内交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第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二、罚款缴纳的五种情况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用于罚款的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执行的期限内,将罚款一次性缴纳完毕,是指从判决发生效力的第二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用于罚款的数额比较多,罪犯一次性无法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款缴纳的时间有一定的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以划整为零有利于罚款的执行。3、强制缴纳。判决强制缴纳罚款,指的是期限满了。罪犯有缴纳能力,却拒不缴纳人民强制执行,包括查、扣押、冻结等。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够全部缴纳罚款的人,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的时候可以随时追缴。5、减少或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款数额或者免除罚款,这里指的不可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抚养近亲亲属患有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的,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一)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1种观点: 一、在什么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存在以下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罚款数额在一百元以下的;(2)执法人员不当场收取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提出让执法人员当场收取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六十九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二、行政罚款的收取方式有哪些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罚款后,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当场收取;2、执法人员未当场收取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至国库。
第2种观点: 依法给予20人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行政人员及执法部门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这几种情况下,执法人员都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执法人员收缴罚款时该怎么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时候,必须要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单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该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到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因自已暗之日起,两日内交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第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二、罚款缴纳的五种情况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用于罚款的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执行的期限内,将罚款一次性缴纳完毕,是指从判决发生效力的第二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用于罚款的数额比较多,罪犯一次性无法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款缴纳的时间有一定的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以划整为零有利于罚款的执行。3、强制缴纳。判决强制缴纳罚款,指的是期限满了。罪犯有缴纳能力,却拒不缴纳人民强制执行,包括查、扣押、冻结等。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够全部缴纳罚款的人,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的时候可以随时追缴。5、减少或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款数额或者免除罚款,这里指的不可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抚养近亲亲属患有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的,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一)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