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失信被执行人无法前往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人民银行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出境以及在实行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其中《备忘录》第三条第二十四项规定,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实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关于依法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控制出境的措施:一、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二、人民可作出出境协助执行通知,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三、人民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要求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请机关宣布作废;四、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机关在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建立更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