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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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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被执行人是部门如何处理被执行人作为部门的,如果部门拒绝执行判决的,可以对部分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执行难的原因有哪些一是首先查找义务人难。找不到人就无法执行,这种现象更多是中国现象,西方国家一般不存在这种现象。西方国家“物”随人走,而中国人口流动性太大。二是部门配合度低。需执行时,各个部门配合度低,分工不明确、常态化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诚信系统建设还不够完善。法治发达国家有着明确、完善的公民诚信系统建设,与人身结合密切,高度重视个人诚信。我国在诚信建设方面不充分、全面,不守诚信者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诚信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四是地方保护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公共部门精细分工,执行不仅仅是作为司法机关的事情,也关乎相关部门的职责。在有些地方,由于利益瓜葛的原因,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方行政力量干涉插手执行。五是国家对的执行重视不够,执行方面的投入也不够,使得执行手段不能跟上。执行人员的队伍建设、能力素质方面跟不上新形势的要求执行力量短缺,实际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形。从数据来看,2007年至2016年,新收案件从206万件到529万件,增长幅度超过150%,但是执行干警的数量仅增加了13%。六是金融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不够,大量资金往来缺乏监控。社会上有大额现金交易,这样就使得义务人的财产难以控制。七是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执行难。由于历史原因,积压了许多历史遗留案件,这些案件的执行难度非常大。被执行人作为部门的,如果部门拒绝执行判决的,可以对部分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自己被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话是不会通知用人单位的,但是失信被执行人是全国联网的,公司领导上网可以直接查询到,到时候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职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能在审核上会遇到困难,被刷下来。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这也就意味着,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将被贴上一个“失信老赖”的标签。显然,若用人单位在招录用职工时,将诚信条件作为录取条件之一的,那“失信老赖”就明显属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劳动者。这点对于任何劳动者而言,都是一种约束和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因此若作为大额失信被执行人的劳动者来说,很有可能不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从而使得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再具备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因此若作为大额失信被执行人的劳动者来说,很有可能不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从而使得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再具备条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被执行人可以在部门工作吗可能在审核上会遇到困难,被刷下来。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因此若作为大额失信被执行人的劳动者来说,很有可能不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从而使得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再具备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被强制执行可能会执行期公积金,对公职人员在单位就职也有一定的影响。其他影响如下:1、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财产,有权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和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2、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会有逾期还款负面信息记录在信用报告中并被高消费及出入境,被司法拘留。3、有能力不执行的,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3种观点: 一、被执行人是部门如何处理被执行人作为部门的,如果部门拒绝执行判决的,可以对部分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执行难的原因有哪些一是首先查找义务人难。找不到人就无法执行,这种现象更多是中国现象,西方国家一般不存在这种现象。西方国家“物”随人走,而中国人口流动性太大。二是部门配合度低。需执行时,各个部门配合度低,分工不明确、常态化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诚信系统建设还不够完善。法治发达国家有着明确、完善的公民诚信系统建设,与人身结合密切,高度重视个人诚信。我国在诚信建设方面不充分、全面,不守诚信者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诚信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四是地方保护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公共部门精细分工,执行不仅仅是作为司法机关的事情,也关乎相关部门的职责。在有些地方,由于利益瓜葛的原因,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方行政力量干涉插手执行。五是国家对的执行重视不够,执行方面的投入也不够,使得执行手段不能跟上。执行人员的队伍建设、能力素质方面跟不上新形势的要求执行力量短缺,实际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形。从数据来看,2007年至2016年,新收案件从206万件到529万件,增长幅度超过150%,但是执行干警的数量仅增加了13%。六是金融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不够,大量资金往来缺乏监控。社会上有大额现金交易,这样就使得义务人的财产难以控制。七是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执行难。由于历史原因,积压了许多历史遗留案件,这些案件的执行难度非常大。被执行人作为部门的,如果部门拒绝执行判决的,可以对部分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1种观点: 纳入被执行人当事人的处理方式是,被纳入被执行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提出异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一、驳回执行申请后还能上诉吗?驳回执行申请可以向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二、强制执行多长时间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被执行人可以在部门工作吗可能在审核上会遇到困难,被刷下来。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因此若作为大额失信被执行人的劳动者来说,很有可能不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从而使得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再具备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3种观点: 被执行人单位有义务根据协助执行书的内容协助履行,否则会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可直接对单位执行。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执行的决定书。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执行。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第1种观点: 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履行债务、与债权人协商和申请撤销执行等方式来解除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解除方式对应的前提条件和适用情况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除执行:1.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期间履行相关债务,这样就可以达到解除执行的目的。2.与债权人协商:被执行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如缩期、减免或分期偿还等,然后在的监督下进行执行。此时若债权人同意,可以停止执行。3.申请撤销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执行的依据不合法,可以向申请撤销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方式仅限于特定情况,如被执行人依法享有豁免权或者执行主体不当等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解除方式对应的前提条件和适用情况是不同的。因此,被执行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除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如果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还款方式,如代偿、担保等等。同时,还可以通过劳动收入或其他收益逐步偿还债务。如果实在无法偿还,也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来进行债务重组和解决。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履行债务、与债权人协商和申请撤销执行等方式来解除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解除方式对应的前提条件和适用情况是不同的,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同时,在解除执行过程中要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妥善处理好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对于被执行人的,一般会通过以下方式强制执行: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第1种观点: 一、被执行人是指什么人呢1、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被执行人名单什么意思1、 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第2种观点: 一、被执行人都执行什么1、被执行人一般情况下都执行以下内容:(1)申报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2)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扣留;(3)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4)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 二、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执行依据具有给付内容;2、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并已过自动履行期;3、必须在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内提出;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提出,即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3种观点: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执行人有近亲属,比如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1、角色定义不同,被执行人通过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2、影响不同,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而失信被执行人会被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3、法律确认不同,被执行人就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前身,一旦确定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失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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