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合同的订立由订和立两个阶段组成。订强调缔约的行为和过程为是缔约各方接触、治商过程,而立强调缔约的结果,指的是双方合意的达成,即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最终所期望得到的东西或者达到的状态。合同的意义,在于双方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因为签订了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双方都有了约束力。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使所有的商务合作者,都能规范的承诺和履行合作的过程,从而使合作的结果完美化,和合法化,对和谐社会和谐治安,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社会发展,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方式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一、订立合同的合理的方式如何理解1、订立合同的合理的方式的理解如下:(1)格式条款中需要以合理的方式作出特别提示或者说明的,仅限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其他格式条款无需特别提示或说明。(2)关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的特别提示或说明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作出。(3)特别提示或说明的具体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及在合同相对方要求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特别说明。(4)特别提示或说明所采取的特别标识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5)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尽合同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二、合同可以以下列形式签订:1、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2、口头形式;3、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视为书面形式的形式;4、其他形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订立的原则:第一、平等原则;第二、合同自由原则;第三、公平原则;第四、诚实信用原则;第五、遵纪守法原则;第六、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合同订立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主体均应严格遵守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3种观点: 合同中免责和限责条款需特别提示或说明,其他无需。提示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标识。必须在订立合同时进行。标识需足够引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提供方需承担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法律分析订立合同的合理方式的理解:(1) 格式条款中只有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需要以合理方式作出特别提示或说明,其他格式条款则无需特别提示或说明。(2) 关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的特别提示或说明必须在合同订立时作出。(3) 特别提示或说明的具体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及在合同相对方要求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特别说明。(4) 采取的特别标识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5) 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尽合同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