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看具体情况来判定:其一、如果只是收购公司的资产,不需要承担被收购公司债务,仍然由原公司承担该债务。其二、如果是收购全部股权,应当承担被收购公司原有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收购控股型兼并。1、吸收型兼并是一企业用现金、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担债务取得另一企业产权,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完全吸收的行为。企业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新设型兼并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企业资产兼并的行为。2、新设型企业兼并,原企业债务已随企业资产重组变动,故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3、控股型兼中,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