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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户口能继续保留在原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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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辞职后,档案和集体户口可以暂时继续留在原单位,但是有风险。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因此,离职后,单位除已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外,对个人的档案和集体户口是没有义务保管的。通常的做法是离职后,如果一时找不到新单位,档案和集体户口暂时继续留在原单位,如果两年内还没有单位,应该转移到社保中心,在此期间,可以与原单位协商,如果能够形成书面保管协议更好。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其中就包括劳动者的档案资料。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当事人在离职时,单位是必须将个人档案办理转移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维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不能。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既然是居民户口就由管理,所以辞职后放在原单位的集团户口是原单位所在地区的派出所管理,只要找到原单位地区的派出所就可以办理户口相关手续。没有迁出,就成了派出所的代管户。那么,对于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的解决方法有什么?1、转回公司所在地,要到公司提供就业证明(或协议),到公司所在地人才市场进行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到派出所开户口接收证明,得到派出所的许可后才能到深圳原公司集体户口管理部门迁出,到新公司地点派出所上人才市场的集体户,此举不难,但有一些城市没有对人才市场或公司的集体户上户口的,这个你必须咨询清楚。2、转到原籍:即老家所在地乡镇,因大家毕业后的户口一般都会打到原籍乡镇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建议你走这条路较好,因为稳,不容易出现问题,你委托家人办事也较方便。 以上就是关于辞职后,户口能否一直放在原单位的相关规定,你了解了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辞职后,集体户口处理方式有下面几种: 1.依然可以挂靠在原公司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 2.回上大学之前的户口所在地(即家乡),办理户口准迁入证明,再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的派出所迁出。 3.和人才市场签订就业协议,将户口档案,放到人才中心进行托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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