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纳税调整看调增还是调减的方法如下:1、调增:如果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某些支出项目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导致会计利润低于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在纳税调整时,需要将这部分支出项目进行调增,使其与税法规定相符。调增的结果是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增加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2、调减:如果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某些支出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导致会计利润高于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在纳税调整时,需要将这部分支出项目进行调减,使其与税法规定相符。调减的结果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纳税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会遵循不同的会计准则,而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这些差异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2、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对一些支出项目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扣除标准、年限等,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3、纳税调整方法: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时,需要采用一定的计算方法。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计提折旧,以及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适当的纳税调整方法。4、纳税调整的时间:纳税调整通常发生在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对上一年度的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并据此计算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综上所述,纳税调整是为了确保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缴纳税款。企业在进行纳税调整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相应的调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除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免税、减税的以外,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3种观点: 一、判定应纳税调增调减,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项目:1.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2. 保险费;3. 借款费用;4. 业务招待费;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 公益、救济性捐赠;7. 企业之间各种支出;8. 特别纳税调整;9. 罚款、罚金、滞纳金;10.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11. 赞助支出;12. 准备金等。二、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项目:1. 权益性投资所得;2. 技术转让所得;3. 国债利息收入;4. 亏损弥补;5.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6.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7.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8. 加计扣除;9. 创投企业;10. 资源综合利用;11. 购置节能减排设备;12. 不征税收入等。应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等。还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增加是指财务处理中的费用或费用的增加,以及未计入税收的费用或费用的增加。如果企业的法人没有,会列出当年的费用,但是因为企业的法人没有,将无法在公司税之前列出税款,这会导致每年的费用增加公司税务报告,属于企业税费的调增事项。公司已经缴纳完毕,但是缴纳完税费以后免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调减事项,例如减少国债收入等应纳税所得额。税收调整是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异而产生的,即按照国家法律对利润收入进行的调整,包括增税和减税。包括工资、开支和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费以及税法规定的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费用,除此之外还有未提取或不足的成本费用,税费调整的手段包括调增和调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一、纳税调增是什么意思1、纳税调增是会计账务处理上支出的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此情况通常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有纳税调增、也有纳税调减。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二、纳税调增的项目有哪些1、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征税收入是本身就不属于征税范围,免税收入属于应征税但国家给与减免,两个都是调减法律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3种观点: 一、判定应纳税调增调减,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项目:1.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2. 保险费;3. 借款费用;4. 业务招待费;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 公益、救济性捐赠;7. 企业之间各种支出;8. 特别纳税调整;9. 罚款、罚金、滞纳金;10.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11. 赞助支出;12. 准备金等。二、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项目:1. 权益性投资所得;2. 技术转让所得;3. 国债利息收入;4. 亏损弥补;5.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6.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7.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8. 加计扣除;9. 创投企业;10. 资源综合利用;11. 购置节能减排设备;12. 不征税收入等。应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等。还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增加是指财务处理中的费用或费用的增加,以及未计入税收的费用或费用的增加。如果企业的法人没有,会列出当年的费用,但是因为企业的法人没有,将无法在公司税之前列出税款,这会导致每年的费用增加公司税务报告,属于企业税费的调增事项。公司已经缴纳完毕,但是缴纳完税费以后免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调减事项,例如减少国债收入等应纳税所得额。税收调整是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异而产生的,即按照国家法律对利润收入进行的调整,包括增税和减税。包括工资、开支和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费以及税法规定的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费用,除此之外还有未提取或不足的成本费用,税费调整的手段包括调增和调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