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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对当事人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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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拘传的情形,为司法机关在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2种观点: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可以使用戒具。机关、人民和人民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机关、人民和人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拘传的适用条件如下: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2、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查明其真实情况的;3、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4、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3种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第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第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一、拘-传的程序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人民、机关的负责人审批。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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