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役权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地役权登记的流程具体规定在《土地登记法》里,根据《土地登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役权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地役权登记的流程具体规定在《土地登记法》里,根据《土地登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军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内容有总则,机构与职责,使用与管理维护,用地与审批,奖励和惩罚和附则。用地属于国家用地,属于用地的范围包括试验场地,试验基地,训练场,国防工程用地等。另外,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也不会产生任何的土地使用税费。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土地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军用土地管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国人民房地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军用土地是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包括下列范围:(一)陆军设防、海防、空防、通信、二炮阵地、人防工程,试验场地,试验基地,训练场,靶场等国防工程用地;(二)、机关、院校、医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干休所、家属院等营区用地;(三)军用仓库用地;(四)军用铁路专用线、公路支线和输水、输油、输气管线用地;(五)系统工厂、农场、马场、矿山、林场、果园、养殖场、盐场等用地;(六)系统的宾馆、招待所、商店等用地;(七)明确保留的旧机场用地和其它用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地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转让,其转让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者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