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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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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派出所、县级以上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经出示人民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单位违反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派出所、县级以上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第六十九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因办案需要传唤嫌疑人的,须经派出所、县级以上机关办案部门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如在现场发现嫌疑人的,可以出示人民证,口头传唤。机关传唤嫌疑人的,应当通知其家属。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派出所、县级以上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经出示人民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单位违反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派出所、县级以上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第六十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第六十九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第四十五条 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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