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强制传唤和拘传的区别:1、性质不同,强制传唤是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拘传是侦察机关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不同,强制传唤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适用,拘传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适用;3、时间不同,强制传唤不得超过八小时,拘传不超过十二小时。4、实施主体不同。传唤由侦查机关、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机关、检察机关、都可以实施。强制传唤是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传唤最长时间为二十四小时之内,情况具体如下: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2、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3、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4、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的流程具体如下: 1、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2、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4、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对于不宜采取逮捕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拘传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由于拘传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又可以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这样,既可以尽可能少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是通知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是在于刑事拘留和拘传的决定机关不完全相同。刑事拘留只能由机关和人民作出决定,并由机关执行。而对拘传来讲,机关、人民检察、人民都有权决定并执行;2、是刑事拘留和拘传的时间不同。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而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日,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还可延长至37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对于不宜采取逮捕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拘传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由于拘传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又可以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这样,既可以尽可能少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是通知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2种观点: 强制传唤和拘传的区别:1、性质不同,强制传唤是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拘传是侦察机关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不同,强制传唤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适用,拘传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适用;3、时间不同,强制传唤不得超过八小时,拘传不超过十二小时。4、实施主体不同。传唤由侦查机关、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机关、检察机关、都可以实施。强制传唤是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传唤最长时间为二十四小时之内,情况具体如下: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2、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3、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4、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的流程具体如下: 1、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2、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4、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对于不宜采取逮捕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