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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期间犯罪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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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你是否会认为犯罪离自己很遥远呢?甚至你是否认为犯罪分子离自己很遥远呢,“法不明文规定不为罪”是我国刑事犯罪领域的一个基本原则,犯罪规定了人们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这些法律领域的绝对自由和相对自由你知道吗? 一.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危害行为违反我国《刑法》规定,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将定罪处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管制不关押行为人,但其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人身自由,数罪并罚可达3年; 拘役剥夺行为人1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劳动改造,数罪并罚可达1年; 有期徒刑剥夺行为人半年以上15年以下的人身自由,数罪并罚最高可达25年;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对其进行终身劳动改造; 死刑是剥夺行为人生命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的行为人,一般可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对于犯罪时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在受到以上刑罚的同时,根据案件情况,行为人还可能会受到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处罚; 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行为人,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缓期执行刑罚(即缓刑)。

第2种观点: 一、刑法8种加重处罚的情形是什么1、刑法8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分别是:(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交通肇事逃逸8种情形是什么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第3种观点: 缓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办法及缓刑的考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缓刑期间再犯罪将撤销缓刑,并根据刑法规定执行刑罚。缓刑的考验期限根据原判刑期确定,拘役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五年以上。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不包括先行羁押期。同时,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缓刑只适用于主刑,附加刑仍需执行。法律分析一、缓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办法是什么1、缓刑期间又犯罪的不适用缓刑,应撤销缓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缓刑的考验期是多久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法》第六十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验期。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判处徒刑附加罚金的,徒刑缓刑,罚金仍要缴纳.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缓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办法是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相关规定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的考验期根据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拘役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附加刑仍需执行,如判处徒刑附加罚金,徒刑缓刑但罚金仍需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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