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接收的毕业生锻炼见习期满后,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在首次评授、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人院校学习的毕业生学员同等对待。
2、到边远艰苦地区和指挥岗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自批准入伍之日起确定职级和。工资待遇按照、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日前接收的毕业生定级、定衔的有关是: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授予上尉,定为正连职(技术12级);获得博士学位,授少校,定为正营职(技术10级)。